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职务局长。
被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北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梅,职务经理。
被告王彦彬,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彦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原告撤回诉讼标的额270000元,本院退回5450元,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人民陪审员  曹丽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