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人代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XX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4269.01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XX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4269.01元,期限为一年。
上述账户、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解冻、解除查封等相关手续。
上述账户在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结申请。逾期,因冻结期限届满导致冻结的账户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