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北段49号5门。
被执行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6645982520,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西、碱巴拉荒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4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受偿标的额为125484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4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