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829号
原告: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代码91370828053416659X。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康利,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4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08117326094280。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根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新鲜
书 记 员 刘 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