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26094280,住所地济宁市新体育馆全面健身广场东片区综合楼六楼619。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3416659X,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民终6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林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