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公司经理。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21)第4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