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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09号。
原审第三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玖龙,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薛本亮,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及原审第三人薛本亮、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8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阿梅
审 判 员 史宝磊
审 判 员 孙守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玉岗
书 记 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