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辖区红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鲁0827执1528号案件的过付款300万元。申请人***以丰县丰县支农路西侧、工农路东侧翡翠城小区一期A6#K楼3-201房产(国房权证丰字第S×**)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鲁0827执1528号案件中的过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素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