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耀,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
负责人:刘欣,行长。
原审被告: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世纪东名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马玖龙,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郑晴,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审第三人:薛本亮,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原审被告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薛本亮、郑晴、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取47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宝磊
审 判 员 王衍琴
审 判 员 孙守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文博
书 记 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