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018号 申请人:***,女性,1970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26094280。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11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