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019号
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77830L。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26094280。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11财保2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