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女,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抚州市金溪县人,住,住所地同上/div>
被执行人江西省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抚州市黄巢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7285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崇岗镇中邓村十八殿山花卉基地(面积236亩)的苗木、花卉和位于品桥村委会桥头过家花卉基地(面积115亩,有证)的林权及苗木、花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