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国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697938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青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统一社会代码:913610007597728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住抚州市金溪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住抚州市金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青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青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省青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1、坐落于抚州市金巢区(面积:236.4亩,东至品桥过家山,南至上**、西至上游水库渠道,北至徐家山农田)的山地经营权及山地上的苗木、花卉、森林产权,2、坐落于抚州市金巢区(面积:115亩,东至黄家山、南至庙前田、西至雷坑垅、北至黄家山)的山地经营权及山地上的苗木、花卉、森林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