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明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教育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西世纪阳光大厦2502室B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83087818p(1-3)。
被执行人:淮北市教育局,住淮北市洪山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8413-1。
本院在执行安徽明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教育局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淮北市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淮北市教育局向安徽明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5624.22元,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仲裁费21000元,执行费30766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教育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教育局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娜娜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