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091号
原告:**想,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典玲,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魏新颜,经理。
原告**想与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