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79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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