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白雪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8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白雪梅、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9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雪梅、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4,1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