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8544号
原告: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202号马家龙文体中心B栋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86702C。
法定代表人:曹世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茂,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8302。
法定代表人:张彦礼。
原告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原告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按照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智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明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