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28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赛格柏狮**厂房**5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8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6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751342.88元,其中,支付诉讼费75363元、执行费9069.11元,执行款666910.77元径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以(2018)粤0304财保5273号案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名下62×××62账户内银行存款2.15元;继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44×××57账户内银行存款0元;另于2020年8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大厦××号房××50%的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63950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区××路××村××房产100%的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553097)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区××路××中心广场(××)A座1805房产中10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080号),上述房产暂无法处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牌号小型汽车一台,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粤B×××××牌号车辆各一台。上述车辆未能扣押,均无法处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13.0559%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众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99999%及其持有的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35.0441%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网络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另以(2018)粤0304财保5273号案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55.38%的股权,至2022年11月13日到期。上述股权均无法处分。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并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