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法定代表人:刘慎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68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3,330.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900.4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