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法定代表人:刘慎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8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3,330.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绵竹市富新镇荣华街1号的不动产[监证0054779号、监证0054778号、竹国用(2016)第01418号],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2月26日,该不动产已另案处置;2.被执行人四川华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保全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查封期限截至2021年9月16日),于2020年4月8日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查封期限截至2022年4月7日)、2020年5月12日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查封期限截至2022年5月11日),上述机器设备已另案处置。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丽华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