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民初1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0025422R。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执行董事。
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川0683民初1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8714831D,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泰道12号)应收货款4,548,788.80元,期限三年。2019年12月23日,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8714831D,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泰道12号)应收货款4,548,788.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昂
人民陪审员 廖 健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