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3130执100号
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与被执行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243.5万元,申请执行人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已全部支取该案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