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诉龙领国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3130财保1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子荣,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发奎,董事长。

申请人: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

法定代表人:向文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来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昀,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谊森,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家英,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坐落于民安街道办事处黄鹤路(龙领国际)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商业门面共计42个门面(不含已出售2个门面)、地下车库共计655个(不含已出售的65个车位)进行查封。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黄鹤路(龙领国际)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商业门面共计42个(不含已出售2个门面)、地下车库共计655个(不含已出售的65个车位),期限为2016年9月14号开始至2018年9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吴宽银

审判员  伍应召

审判员  汪祖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银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