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3130财保1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子荣,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发奎,董事长。
申请人: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
法定代表人:向文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来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昀,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谊森,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家英,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坐落于民安街道办事处黄鹤路(龙领国际)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商业门面共计42个门面(不含已出售2个门面)、地下车库共计655个(不含已出售的65个车位)进行查封。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山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黄鹤路(龙领国际)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商业门面共计42个(不含已出售2个门面)、地下车库共计655个(不含已出售的65个车位),期限为2016年9月14号开始至2018年9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有线龙山网络有限公司、龙山县自来水安装队、龙山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兴东水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吴宽银
审判员 伍应召
审判员 汪祖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银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