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38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03月0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艳,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通许县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时进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杞县苏木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国杰,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已就***对润恒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作出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停工费用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润恒公司确存在逾期支付,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确有停工及损失产生,且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对此同意申请鉴定,应予准许并对该部分事实予以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就***对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停工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就该部分上诉请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7.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有奎
审 判 员 李曼曼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显斌
书 记 员 李宣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