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苏木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国杰,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