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009号
原告: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路边2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雁杰、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苏木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国杰。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长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