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2882号
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兴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0220812B。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赤寿乡界首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576520092N。
法定代表人:叶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