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968号
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兴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0220812B。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遂昌隆盛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工业园区金岸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73963488W。
法定代表人:吴春花。
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遂昌隆盛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利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