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缙云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930号

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兴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0220812B。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缙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地: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岩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8968973XC。

法定代表人:赵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革新,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