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930号
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兴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50220812B。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缙云县**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地: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岩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8968973XC。
法定代表人:赵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革新,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浙江力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