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569号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里134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