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
法宝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里134号307室。
法宝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