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298号
原告: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以与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讼争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5元,减半收取计4967.5元,由厦门奇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