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8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勘察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勘察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281民初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