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130号
原告: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丽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晋盛传媒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号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一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
原告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晋盛传媒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艳芳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