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济南左岸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雅洁,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左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广场B座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07878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营市华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30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3984593F。

法定代表人:谢继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领先未来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以西、淄博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BYJAE8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营市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以西、淄博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721667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左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左岸)、第三人东营市华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华盈)、东营市领先未来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领先未来)、东营市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吕雅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左岸、第三人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东营恒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左岸向***支付货款165150元、逾期付款利息13239.14元(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欠款165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左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济南左岸与第三人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分别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三第三人共计将175150元货款汇入济南左岸指定账户。2020年6月13日,济南左岸以单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为由,承诺于2020年6月24日前归还所欠全部货款。但济南左岸仅向东营恒泰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165150元未予支付。2020年12月19日,***、***、济南左岸以及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三第三人将其对***、济南左岸享有的全部债权165150元转让给***。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济南左岸未作答辩。

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东营恒泰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1日,济南左岸分别与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约定济南左岸于2020年4月27日分别向三公司供应总金额为38000元、88550元、48600元的货物。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向济南左岸指定账户支付货款38000元、88550元、48600元。济南左岸未履行供货义务。

2020年6月13日,济南左岸分别向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出具欠款说明及欠条,载明济南左岸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供货,分别欠付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货款38000元、88550元、48600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24日前归还全部款项,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述,2020年5月,济南左岸曾向东营恒泰返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未返还。

2020年12月19日,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作为甲方(转让方),***作为乙方(受让方),济南左岸、***作为丙方(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丙方欠东营恒泰货款28000元(原欠38000元,已支付10000元);丙方欠东营华盈货款88550元;丙方欠东营领先未来货款48600元,即丙方欠付甲方货款总额165150元。甲方愿意将对丙方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债权16515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便取得了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即货款165150元,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就实现的费用对甲方主张权利。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当将与本债权转让金额有关的供货合同、汇款凭证、欠条等证据材料交付乙方。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作为甲方分别加盖公章。济南左岸作为丙方加盖公章,***作为丙方签字捺印。***作为乙方签字捺印。***陈述,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系一套班子经营、但独立核算的公司,***系东营恒泰、东营领先未来的法定代表人,且系东营华盈的实际经营者,因年底三公司业绩考核,案涉三份合同款项已支付但未实际履行,导致其他股东提出异议。***作为经营者同意由其向公司支付165150元,三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如将来出现追索不能的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截止庭审时,***尚未向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支付债权对价165150元。

另查明,济南左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为自然人股东。

本院认为,债权转让中,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3.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4.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本案中,***提交的《产品供货合同》、转账记录及欠款说明及欠条,能够证明济南左岸欠付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货款共计165150元的事实。济南左岸、***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且***系济南左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案涉债权转让符合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要件,***诉请***、济南左岸向其支付货款1651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165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计算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金额为3285元。***、济南左岸、东营恒泰、东营华盈、东营领先未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左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5150元、逾期付款利息32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51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负担108元,由被告***、济南左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