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4396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4396号
原告: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
法定代表人:仇恒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鸿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曹曙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鑫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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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