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民初3119号
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薛泽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平,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中段中大街西侧广奇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女,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山西***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根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