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430666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浙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872090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城乡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反光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优优反光材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优优反光材料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凤阳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2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优优反光材料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