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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6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九华山路4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67430666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浙商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65872090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皖1126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安徽优优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1126执1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远标
审判员*之水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