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隅顶口南。
法定代表人:朱洪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88号(胡家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辉诉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