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隅顶口南。
法定代表人:朱洪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88号(胡家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辉诉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