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根据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K12号地块安置房工程款支付说明》可知,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尤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