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3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永昌**红店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以北绍齐公路以西10幢307幢。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民初5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49714.96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全费21320元、执行费33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60234元,扣除本案诉讼**全费21320元、执行费33304元,已执行到位货款1205610元。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44104.96元及违约金。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3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