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750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水华,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以北绍齐公路以西10幢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五六,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尔成公司)、***、张五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钢管租金1013712元,并承担按约定欠款总额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间,被告日尔成公司在浙江兰溪市承接三个工程施工项目,在承建浙江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学胶膜工程时(以下简称海泰工程),于2019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工程均由被告***负责管理,而被告承接的三个工程均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后被告日尔成公司在兰溪市承接的三个工程连续完工,并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还有部分工棚区钢管未返还,并分别与原告结算钢管、扣件租金。被告在**工程结欠原告钢管租金154956元,中科工程结欠原告钢管租金48500元,海泰工程结欠钢管租金1730256元,在租赁期内已支付部分钢管租金122万元,尚欠510256元。2019年7月18日海泰工程的开发区召集八家单位协调,在协调会上被告日尔成公司和海泰工程的开发区承诺补偿原告2019年9月1日前的钢管租金损失30万元,由被告日尔成公司支付给原告。以上钢管租金合计1013712元到现在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依据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9月1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钢管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由三被告共同支付钢管租赁费,其提供常山旺春钢管租赁服务部(已注销)与被告日尔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就浙江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学胶膜工程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该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则约定由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两份合同主体不同,管辖约定亦不同,现原告起诉要求不同合同当事人对案涉三个工程的钢管租赁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对此,本院对全案并无管辖权,原告应就不同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