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汇控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6186号 原告:***汇控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58号汇隆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华娟,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01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投金厦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宁发集团工业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减速机总厂,住所地河东区***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控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津投金厦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减速机总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汇控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汇控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