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4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智西路5号科苑西25栋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1.5元,减半收取2025.75元,由上诉人微乐通(深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刘睿 审判员  郭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