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763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已注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49号63幢2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01号12幢402-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M6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高海洋,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F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已注销)、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高海洋、***、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且本案当事人主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