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10970号 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F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49号63幢2楼D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01号12幢402室-1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园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之子。 第三人:高海洋,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第三人:***,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科技公司)、第三人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峰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鸿公司)、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华泰投资中心)、***、高海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及高海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亚峰公司、辉鸿公司、华泰投资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磁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2013年6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不成立;2.请求判令被告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恢复到2013年9月3日之前的工商登记状态;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第三人亚峰公司、辉鸿公司、华泰投资中心、***和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共同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58500000元。2013年6月10日,南大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8500000元减至3800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8日在《渤海早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津宏源验字【2013】第240号)显示南大科技公司实收资本减为38000000元。之后,被告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针对上述公司减资决议事宜,原告全然不知。原告于2018年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才得知因被告减资,案外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减资范围内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后,前往工商部门调取减资材料时发现,2013年6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材料中加盖的原告印章与原告的真实印章不一致。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本次减资事宜被告并未通知原告,上述股东会决议等行为并非基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欠缺成立的要件。由于被告又于2014年11月26日和2016年3月14日分别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因2013年6月10日的减资决议不成立,故后续两次股权转让便不存在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被告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应当恢复到被告减资前的工商登记状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南大科技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的减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第三人高海洋、***、***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的是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中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签字均不是真实的。但从减资决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讲减资决议应当是成立且有效的,第三人追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首先原告系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对减资事宜应当知晓。因为减资决议及减资后的相关事宜均进行了公告,并在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原告从地理地缘关系讲与被告南大科技公司均在天津,其应当知晓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经查原告在其公布的相关文件当中对被告的投资也做了减值计提。说明其对被告的经营情况是知晓的。然而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却在案外诉讼牵连到其自身时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也不利于公司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人***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系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对减资事宜应当知晓。因为减资决议及减资后的相关事宜均进行了公告,并在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原告从地理地缘关系讲与被告南大科技公司均在天津,其应当知晓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另外经查原告在其公布的相关文件当中对被告的投资也做了减值计提。说明其对被告的经营情况是知晓的。然而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却在案外诉讼牵连到其自身时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也不利于公司经济秩序的稳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环球磁卡公司提交的南大科技公司2013年6月10日股东会决议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1.公司注册资本由58500000元减少到38000000元,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调整为,环球磁卡公司以3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7.89%,亚峰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05%,辉鸿公司以14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6.84%,***以5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16%,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05%。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3.同意减少注册资本20500000元,其中华泰投资中心承担减资700000元,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减资19800000元。 原告提交的2013年6月10日章程修正案显示,对公司章程附件第四章中的第九条,公司由七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修正为公司由五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对公司章程附件第六章的第十二条,公司由七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环球磁卡以3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2%,亚峰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68%,华泰投资中心以7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2%,辉鸿公司以14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3.93%,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198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3.84%,***以5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55%,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68%。上述修正为,公司由五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环球磁卡公司以3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7.89%,亚峰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05%,辉鸿公司以14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6.84%,***以5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16%,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以8000000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1.05%。 2013年6月18日,南大科技公司在《渤海早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公告内容为经股东会决议拟将注册资本由58500000元减至38000000元。**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股东***、高海洋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在**公司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等未了事宜,由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8日注销,其股东**、***、***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在公司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等未了事宜,由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交的原告环球磁卡公司2019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记载,环球磁卡公司通过参股子公司南大科技公司多层穿透后间接持有云南省西双版纳云麻实业有限公司0.27%的股权,本公司持股比例极低,公司没有参与任何云南省西双方版纳云麻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利润没有任何影响。经公司核实,公司参股的南大科技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南大科技公司陷入多起法律纠纷,公司对于南大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已于2013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原告环球磁卡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环球磁卡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其对南大科技公司其他应收款3236504.7元,坏账准备3236504.7元,计提比例100%,计提原因预计无法收回。 另查,南大科技公司2013年6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的原告环球磁卡公司字样印章非原告公司真实印章。 被告南大科技公司现工商登记股东为***持股92.11%、环球磁卡公司7.89%。 本院认为,被告南大科技公司2013年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减资为为定向减资,定向减资涉及到公司股东结构及股权比例的调整,除非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进行定向减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上述股东会决议上的环球磁卡公司字样印章并非原告公司真章,原告公司对该定向减资并未表示过同意。第三人称原告公司公示信息显示其对于南大科技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已于2013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三人据此称原告知晓公司减资事宜。本院认为,原告作出减提准备是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内部记账调整,并未表明原告对外作出任何有关的意思表示,更不能表明原告认可了2013年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因案涉定向减资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涉及到通过比例的问题,所以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南大科技公司依据前述减资决议办理了工商登记,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相关股东已经注销,之后又发生了股权变更,原告要求公司工商登记恢复到2013年减资之前已不具备条件,故此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不成立。 二、驳回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