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楼5层607-2号内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银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忾,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银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北京***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