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7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63879。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
法定代表人:周忾。
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UCG3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静海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另案冻结,冻结期限三年(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持有云南智选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在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因资产收购(尚未完成)相应款项,本院已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玫